州商务局要加强对加气站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协调解决加气站运营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4、对已达到报废期的车辆,不得进行改装;对擅自进行改装的车辆,要求拆除气瓶,恢复车辆原状。
5、本通知认定的改装和安全管理规定只适用本州车辆,对经改装转入我州的双燃料、燃气汽车,原则上不予接收。
6、汽车加气站只对行驶证正副证上加盖了“油改气车辆”并经年检合格的车辆进行加气,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加气;对强行加气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加气站对不具备加气条件的车辆加气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安全等相关责任。
二、清理整顿燃气汽车改装企业
1、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
2、从事燃气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向州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县(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上报的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的申请书由州经委转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3、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以上资质;
(3)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4)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5)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7)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4、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改装企业不得异地设厂、设点进行改装、维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