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87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组织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
核查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擅自变更煤炭经营许可登记事项,或有无擅自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上未登记事项(企业法人、股权等),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格设立的条件。
(二)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
1、企业是否按年经营量要求开展经营活动。2009年5月30日以前取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按不少于2万吨年经营量核查;2009年6月1日后取得批发零售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按不少于1万吨经营量核查;民用型煤企业按年经营量要求核查。
2、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煤炭,有无向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有无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3、在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停止经营活动。
4、核查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有无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三、核查材料
(一)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1、《福建省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核查表》(附件1);
2、2009年企业经营情况(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办公地址、储煤场地证明(租赁合同、权属证明复印件);
5、计量设备(检定有效期延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