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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设立泉州市鲤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设立泉州市鲤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闽经贸中小[2009]935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泉州市鲤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泉经企业[2009]333号)及有关附件均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泉州市鲤城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由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督促鲤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同意设立泉州市鲤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鲤城区内办理各项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请通知申请人,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于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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