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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0〕12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学前教育机构: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市教育法制建设又一重要里程碑,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以人为本,将学前教育工作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学前教育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与审批、学前教育机构保育与教育、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保障、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强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学龄前儿童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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