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