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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荣钦煤业有限公司深坑十四号煤矿等2个联合改造竣工验收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荣钦煤业有限公司深坑十四号煤矿等2个联合改造竣工验收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10〕34号)


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龙岩市荣钦煤业有限公司深坑十四号煤矿联合改造竣工验收的报告》(龙煤行管〔2009〕238号)、《关于永定县溪联煤矿有限公司抚市溪联集资煤矿联合改造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的报告》(龙煤行管〔2009〕2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42号)的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上述2家煤矿联合改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龙岩市荣钦煤业有限公司深坑十四号煤矿生产能力由4万吨/年提升到6万吨/年;永定县溪联煤矿有限公司抚市溪联集资煤矿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提升到6万吨/年。请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待证照齐全后,方可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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