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司法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二)增加职责
1.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三)加强职责
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市和法治太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和仲裁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六)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九)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所建设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起草司法行政系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装备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