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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和市编委2009年12月29日会议精神,设置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正县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
  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专业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起草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制定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政策、标准、劳动定额并组织实施。
  (四)对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五)负责全市街容整修、建筑立面整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机具和举办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的审核会签和监督管理、不洁车辆监督管理和车辆清洗装饰站(点)设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排放、处置及处置场设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单位、个人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申报立项、竣工验收和市容环卫设施拆除审批工作。
  (七)负责小区开发和广场、游园、道路建设等项目中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置监管,参与项目立项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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