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 增加职责
1.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和有关机关备案。
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认定考核。
4.市政府法律顾问;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加强职责
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后评估。
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
3.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承办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对市人民政府有关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论证。
二、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 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
(三) 协调、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 负责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发送市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