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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组织实施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关于民族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2.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方面社会稳定工作,促进民族团结。
  4.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生产,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5.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6.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7.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宗教方面
  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宗教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开展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研究分析宗教理论、宗教现状和动态,提出处理宗教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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