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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民政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1.农村村务公开组织协调职责。
  2.新农村社会建设组织协调职责。
  3.促进全市慈善事业职责。
  4.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5.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职责。
  (三)加强职责
  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建设管理、服务保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县(市、区)安置工作。
  (七)拟定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八)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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