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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简称市煤炭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1.原市经委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初审上报。
  2.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职责
  1.煤矿安全监管。
  2.煤矿安全管理局际联系会议制度、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落实。
  3.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贯彻落实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初审意见。
  (五)审核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市国资委和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市煤炭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煤炭运销管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核上报等工作。
  (九)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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