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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林业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职责
  1.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荒漠化防治。
  2.林业改革、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调查及动态监测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参与拟定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普查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初审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机构建设管理。
  (四)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监督湿地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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