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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原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增加职责
  1.全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产籍和登记管理工作。
  2.指导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潢业发展,负责房屋装饰装潢资质管理。
  (四)加强职责
  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房产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全市房产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廉租房、旧城(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察,纠正违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房产行业普法教育工作。
  (三)指导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直管公房管理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
  (四)指导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管理、旧城(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审定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单位资格资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负责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和灭籍管理;管理监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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