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将原太原市规划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三)增加职责
1.规划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负责督查辖区内规划执行情况。
4.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含验收)。
(六)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审核上报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批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