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财政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职能划归市国资委。
(三)增加职责
1.管理市本级财政银行账户和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2.指导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稽查。
(四)加强职责
1.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和透明度;加强税制改革和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
2.健全市县财力与事权匹配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县(乡)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3.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二、主要职责
(一)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建议;拟定和执行市对县(市、区)及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
(二)拟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