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钢铁、有色金属、建材3个行业安全生产条件核准。
  2.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1.省安监局委托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责
  1.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2.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承担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受省安监局委托,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乙种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