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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09]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中央在鄂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根据各市州、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应急预案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各市(州)安委办、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当作夯实安全基础,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培训班,层层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以及《湖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9]33号),明确预案编制、组织评审以及预案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
  2、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和进度。根据省、市统计部门确定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基本信息,制定本市(州)、部门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和进度,组成专班,落实专人,按照先高危企业后一般规模企业、先生产企业后经营单位的原则,确定分批进行培训、评审和申请备案的进度和安排,确保10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预案评审
  1.各级政府部门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的评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安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和安全专业机构的作用。对本部门需报备的应急救援预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已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并通过评审的可直接申报,填报报备资料。对已编制预案但未组织评审的,应组织评审,符合要求后申报。对没有编制预案的单位,应组织培训,明确预案编制、评审、报备完成时间,确保不留死角。
  2.企业预案的评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等高危行业和其他规模以上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实施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应组织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范围一般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和设施、重大建设工程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包括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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