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绿化工作步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两区(秦州、麦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