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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贯彻执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医疗优惠、优待
  1.建立覆盖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保障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2.将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享受农村低保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需要交纳的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
  3.推进医疗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为参加保险的老年人报销医药费用和办理异地支付等提供便利。
  4.老年人到公立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也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
  5.每年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住房、供暖的优惠优待
  1.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住房援助。
  2.老年人居住的产权房拆迁安置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在优先选择低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3.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供暖单位应当保证供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取暖面积承担供暖费用。
  (四)生活服务优待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公交车应设有老年人座席或采取其他优待服务措施。
  3.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4.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为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5.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殡葬事宜。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基本服务(祭奠、火化费、灵车、骨灰盒等)费用免收。
  (五)文体设施服务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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