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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符合本级及上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上级主体功能区的规划要求;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相衔接。
  3.专项规划不得互相矛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规划草案报请批准之前,应当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专家论证报告;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草案在经过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后,由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提交规定的批准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生效,并按规定公布实施。未经论证、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审批和公布实施。
  规划编制或者起草部门向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规划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规划的编制过程。
  2.履行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等程序的情况。
  3.征求意见、衔接和专家论证中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及其理由。
  二、规划编制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总体规划
  我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分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级总体规划。其中,市级“十二五”总体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其他各类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其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市级和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将本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应当先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上级“十二五”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当送上级有关部门与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在将市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还应当听取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市级和区级“十二五”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专项规划
  “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一般应称为“武汉市××发展“十二五”规划”,它是以“十二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其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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