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09〕242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上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县市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宁德市蕉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德市蕉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试点项目拆迁补偿控制标准
二○○九年七月七日
宁德市蕉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
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和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精神,为做好蕉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相挂钩,包括村庄旧宅基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挂钩置换。
村庄旧宅基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村规划,将原村庄、集镇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措施形成耕地的行为。村庄旧宅基地包括村庄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住宅建筑及附属设施用地。村庄旧宅基地复垦地块称为拆旧地块。
建设用地挂钩置换是指城镇建设所需占用的农用地与村庄旧宅基地复垦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村庄旧宅基地复垦形成的耕地面积按100%折成建设用地挂钩置换指标,用于旧宅基地复垦地块居民的安置、乡村基础设施及城镇等建设。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进行建设的地块称为建新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