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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安发〔2010〕5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0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一)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是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彻底。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各级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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