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9〕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未参加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易衔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管理,分级经办。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保障工作,确保经办人员、资金、设施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