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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建立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经委关于建立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
(甬经经运〔2010〕51号)


  为及时、准确地把握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不断提高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决定建立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测对象

  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属于我市“5+5”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骨干企业;各地销售收入居前的重点企业。

  二、监测企业数量

  在综合考虑各地工业总量、企业数量及规模、产业特色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各地首批监测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监测内容

  重点企业监测月度报表主要内容:工业总产值、出口交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应收帐款、产成品存货、折旧、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十项主要指标(详见附件2)。

  四、报送时间

  请各地于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重点监测企业汇总报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经委经济运行处。

  五、工作要求

  做好重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工作,需要市、县两级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经济运行职能科室,负责本地区所属重点企业的监测工作,确定专人,做好重点企业监测报表的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并及时反映重点监测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市经委经济运行处要及时做好各地重点监测企业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并根据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预测、判断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趋势,同时,形成相关运行分析报告,供领导及相关部门参考。

  为使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月报制度顺利实施,确保重点企业监测工作的质量,市经委将对各地监测工作进行考核。主要从各地监测企业的数量、报送的时效性、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每半年考评一次,并根据评分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联系人:宁波市经委经济运行处 徐伟洋、王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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