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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决定启动建设绿色能源县工作。我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建设绿色能源县优势明显,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绿色能源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绿色能源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较高比重,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生活能源基本实现清洁化和优质化,并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绿色能源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发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局部区域形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能源开发利用格局;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清洁高效和服务规范的农村现代化能源基础设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条件

  绿色能源县建设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全面调查和评价分析,确认当地具有丰富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具有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资源优势。

  (二)具有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在国家支持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具备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适宜资源条件的地区,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开发利用或已制订了开发规划。

  (三)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体系较好。具有较为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当地有具备一定专业化水平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工程企业,有能力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

  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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