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过不少于3份小型以上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勘查、矿山生产勘探报告审查;
3.主持过小型以上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申报评估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申报。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省内有关高等院校、研究(设计)院(所)、大中型矿山企业等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估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第七条 凡申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经初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须参加省国土
资源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
第八条 评估员在受聘于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后,可承担下列业务:
(一)作为专家参加甲类矿产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评审;
(二)甲类矿产小型及以下规模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报告评审;
(三)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评审;
(四)乙类(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五)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评估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承担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承担评审报告的有关资料严格保密;
(三)按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条 评估员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估员资格。
(一)不能按要求完成报告评审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