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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9]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量,现将《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是指依照本规定符合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条件,受聘于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能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员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评估员的考核、业务培训以及监督、工作指导。

  第四条 申请评估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技术要求;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采(选)矿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从事相关工作(如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等)累计满8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

  1.主持或主编过小型以上(含小型,下同)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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