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9]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质量,现将《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健全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根据《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是指依照本规定符合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员条件,受聘于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能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员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评估员的考核、业务培训以及监督、工作指导。
第四条 申请评估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技术要求;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采(选)矿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从事相关工作(如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等)累计满8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
1.主持或主编过小型以上(含小型,下同)规模的矿床或水源地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