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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场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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