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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同一类型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按照《金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具体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的资产配置程序: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现有资产的存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核;
  3、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各单位方可执行其中的资产购置项目。在执行资产配置项目时,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详细的配置报告及方案,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二)各类切块专项资金的资产配置程序:
  1、各类切块专项资金中需安排的购置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及项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及履行职能等需要,提出申请;
  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方可执行其中的资产购置项目。执行时应报送详细的配置报告及方案,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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