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批,负责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和处置;
(六)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