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