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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审批的必备审查内容。对报建过程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六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进行抗震设防。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
  (二)占地面积较大、横跨不同地质构造单元区域内的城镇、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位于地震活动断层和活动性断裂带区域的重要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重要军事工程,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物质等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设工程;
  (五)水库、大坝和位于城镇区内或上游的拦水坝,水力、火力、风力发电工程,送变电枢纽工程及电力调度中心;
  (六)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及其干线中的桥梁、中长隧道,候车楼、通信、信号、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七)机场及其新建和扩建的重要建筑物;
  (八)广播、电视发射工程(包括差转台、播控中心、发射塔等);
  (九)长途邮电通信枢纽工程(包括主机楼、中继站、微波通讯站、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
  (十)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的主要干线,储油、储水、储气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大型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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