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
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规定;
(二)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职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