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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公务员辞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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