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安办〔2009〕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文件要求,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将陆续配备到位,为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效能,特制定《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使用,发挥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购置,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统一标识,用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 车辆配置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必须确保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需要。

  第五条 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由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分年度提出配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