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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重大案件,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的法律程序;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有关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评议,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宁德市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复议事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巨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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