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不同案情,有针对性地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第十条 重大复杂、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认可:
(一)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其他不予认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签订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督促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宁德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