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
  (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许可;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九)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