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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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