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有关当事人。
14、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决定的,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开庭审理并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均可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但不得公开进行。
15、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应当由三名行政复议员(其中可以有1至2名特邀行政复议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布行政复议决定,需待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16、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17、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18、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20、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复议评议制度
21、对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2、对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讨论形成意见。拟维持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拟撤销、变更等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报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3、案件评议应形成评议笔录,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七、行政复议延期制度
24、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25、行政复议期间,出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止情形需要中止审理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中止情形消除后,书面通知当事人恢复审理。
九、行政复议终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