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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宁德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
  2、对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基本情况的有关证据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4、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受理立案制度
  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6、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7、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三、调查取证制度
  8、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10、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四、审理制度
  11、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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