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8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业经2009年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度。资金直接拨付是指对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投资人(主要为市财政局、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按规定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征迁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具体按下列方式拨付:
(一)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区政府等征迁实施单位;
(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
(三)设备材料、前期费用(规划、勘测、设计等)资金直接拨付给设备材料供货商或服务供应商。
第三条 下列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直接拨付:
(一)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中央和省补助(含国债资金)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建设资金拨付按照收支平衡和“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实施。投资人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投融资计划、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项目合同、工程进度及审价结果等资料,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建设项目或资金计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下达调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