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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9〕11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迁成本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征地拆迁成本(以下简称“征迁成本”)管理,维护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迁成本是指由市政府出资支付的征迁成本,即由财政安排预算内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融资筹集资金等支付的成本。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成立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实行会审制度。

  征迁成本审核小组由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或投资单位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重点工程建设局、审计局、住房城建委、城乡规划局、公安局及项目法人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征迁成本审核。

  第四条 征迁情况实行四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一榜由工程项目用地的村委会(社区)审核,并在所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二榜由乡镇(街道)审核,并在所在村委会(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区政府审核,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应载明以下内容:被征迁人姓名、征迁面积、地址和位置、补偿标准、人口情况等。每级公示情况均需向上级政府报告,县区政府公示情况需向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报告。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将初审后的资料报送市征迁成本审核小组。报送资料包括:

  (一)关于送请审核的报告(加盖辖区政府公章);

  (二)地块用地初审说明并对其真实可靠性负责(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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