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重点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染物严重超标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四)治理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的环境安全,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对排查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无处理功能分区、无强化处理装置的污水塘(库)存贮、处理生产污水等产生新的环境隐患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城管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