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发改[201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共同组建了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库,并制定了《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监察局、市发改委。
附件: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附件: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以下简称监委库)。监委库由市、区及市直部门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组成。
市监察局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等部门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库管理委员会)。监委库管理委员会负责监委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及人员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监委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医药器械等项目,交易过程的现场监委应当在市监委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现场监督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监委库成员的产生
第四条 监委库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
2、诚信守纪,公道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