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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二十一)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逐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3.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2.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3.掌握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5.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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