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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5.依职责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落实;
  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市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食品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
  2、积极推广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3、协调推进市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4、负责拟定全市食盐的生产计划和全市食盐生产、营销、运输的专营管理,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以及盐政稽查工作。
  (八)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
  2.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对国外卫生注册推荐工作;
  3.对进出口食品及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4.对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5.对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他进口食品实施监管;
  6.对天津海港、空港口岸辖区内生产、销售、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的食品及其包装实行监管;
  7.承担有关机构委托的对食品、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科研合作及其制标工作。
  (九)市市容园林委(市综合执法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
  2.负责组织查处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
  3.负责设置食品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十)市教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
  3.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一)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
  2.负责粮油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3.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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