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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5.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提交需要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料;
  6.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依照相关规定对餐饮外卖、用餐配送以及餐饮单位外设餐饮加工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
  (三)市农委食品安全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对粮食、蔬菜、水果、畜禽、肉、蛋、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及种植、养殖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3.负责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4.依法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实行许可制度,并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监督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6.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进行考核;
  7.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管,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8.制定动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对动物疫病防控实行全程监管,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
  9.负责监督检查从事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10.负责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主要指果树等果实可食用树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并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11.负责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四)市质监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2.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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