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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三、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卫生局食品安全职责。
  1.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建立本市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4.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贯彻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依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5.汇总各监管部门监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牵头建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6.负责监督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实施,确定承担政府食品安全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研究提出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收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
  8.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组织拟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9.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10.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11.依法承担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法负责餐饮服务、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和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2.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抽检;
  3.负责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查处;
  4.监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执行,并收集和汇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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